新建的一所医院,中央空调工程约投资300万元,走建筑工程还是走政府采购程序?博物馆中央空调采购安装招标应该走货物采购还是安装工程?……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里,不少政府采购人士咨询此类问题。
同样为空调采购,为什么有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而有的则执行《招标投标法》?
视项目具体情况界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含政府采购工程。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作了衔接,但仍有不少政府采购人士感到困惑。
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曹国强认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来确定,可分为目录内采购和目录外采购两种情况,目录内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录外采购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空调采购‘两法’都适用,要视项目情况而定。”河北大学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石军广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主要分四种情况:一是新改扩工程空调采购项目,一般按工程对待,不仅包括主机、分体机等,还包括风冷系统、风机盘管、冷却塔等,适用《招标投标法》;二是空调维保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三是空调更换采购项目,属于设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四是空调更新改造(节能设备提升)采购项目,根据设备和工程预算比重,按设备或工程进行采购,前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后者适用《招标投标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认为,需要先明确适用主体和范围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主体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三种主体,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若超出必须招标所规定的金额标准,都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如果采购主体属于以上三种范围,就要对采购项目的性质来分别考虑。对于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项目,且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属于工程的采购项目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建设工程的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其预算金额达到必须招标规定金额,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而其他情形,包括预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规定金额的项目,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则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综合考虑权重和技术
翻阅《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了解到,货物和工程均包含空调。在货物类品目中,制冷空调设备品目包括空调机组、恒温机组等,生活用电器品目包括空调机等;在工程类品目中,建筑安装工程品目包括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等。
“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前提在于项目属性的界定。采购实践中,大多数项目的属性比较容易界定,无需过多‘纠结’。”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对于采购实践中存在的混合项目情况,即一个项目同时包含货物、工程或服务多种属性,法律适用的前提在于项目属性界定,不仅直接影响项目的具体实施,而且还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于项目属性的界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无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马正红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于空调采购项目,如果仅包括空调设备供货,项目属性为货物,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包括空调设备供货以及安装工程,属于混合项目。若设备的预算或价值占大头,安装占比低,项目属性可界定为货物,适用《政府采购法》。若安装工程的预算或价值占大头,或者采购人更侧重于供应商的安装能力,项目属性界定为工程,那么就适用《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空调供货以及安装工程项目的属性界定依据为预算权重占比原则、内容侧重原则、有利于项目采购的原则,一般项目界定为货物比较科学合理,也更具有说服力。”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个中央空调采购项目,如果只是单纯的增加设备,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该项目还包括空调管道、风机盘管更换改造等,施工需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综合考虑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