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在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中强调: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
以下为答复全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
唐晓明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部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政府方资本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甘肃情况
自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每年大幅增加甘肃省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规模。2015-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分别下达甘肃省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5亿元、25亿元、158亿元、204亿元、368亿元、614亿元,年均增长90%。下一步,分配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加大对甘肃省支持力度,促进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将部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政府方资本金问题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资本金的领域已由4个进一步扩大为10个,其中包括收费公路。甘肃省可在国务院确定的比例内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