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学院(caigouxy)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根据《通知》,政府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通知》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
(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适用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可以与承接主体就合同价格进行再次协商。
《通知》还强调,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