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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常见10个误区,如何避免?刘亚利社长现场答疑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1-01-29 13:50:48

视频制作/张建芳

公开招标项目能否因为时间紧而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人对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实地考察成交供应商再确定是否签合同?采购人能自己确定评分标准吗……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总队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近期为湖北省武警系统采购人员做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在讲解了采购人十大经典案例、采购人的60项主体责任后,刘亚利社长解答了现场学员关于政府采购的疑难问题,指出采购人最常见的10个误区。

视频制作/张建芳

​问题一:时间紧急,公开招标项目能否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刘亚利:不能。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依法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问题二:设备要求与上一级单位适配兼容,有时下级单位不得不使用与上级单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

刘亚利: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属于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形,同一部门或系统不同级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或批量集采,这样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题三: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刘亚利:不能。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题四: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非资格性问题(检测报告不真实或者不能有效证明某项参数符合文件要求),能否要求专家重新评审?

刘亚利:不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的条件,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可以顺延第二顺序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报监管部门处理提交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五: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

刘亚利:不能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是按法定程序、法定方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除因重大变故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过不了审计关。所以,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环节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题六:竞争性磋商最终依据二轮报价确定成交总价,签订合同时是否还需要确定明细价,如果需要,应该怎么确定?

刘亚利:需要。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今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废止,政府采购合同开始适用《民法典》,应在合同中体现总价和价格构成(组价的明细)或者以附件形式明确组价明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问题七:金额较小的询价项目,从成本角度考虑,评审专家可以不外聘吗?

刘亚利:如果是集中采够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可以不外聘评审专家,按照自己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能经得起审计就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是集采目录内的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问题八:采购人发现存在串标可能的情形下,能要求废标吗?如何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刘亚利答:不能。《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采购人发现存在可能串标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定的四种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找出证据和线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题九:同时进行两个同类型项目(如同时进行2个木质营具项目)的招标,评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吗?

刘亚利:可以。没有法律规定同类型的项目评分标准要一致,保证评分标准公平、公正,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比重不低于10%。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问题十:采购人可以制定评审标准吗?

刘亚利:当然可以。采购人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也是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体现。当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签完委托协议就当甩手掌柜,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这是误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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