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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供应商两年前违法 现在还能处罚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葛胜征 2021-01-28 11:32:38

2012年1月4日,某市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对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事宜进行了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该企业参与的项目为2018年5月的公务车租赁项目,为何这么久才被发现?如果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供应商还能被处罚吗?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多久呢?

业内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示,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应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8年5月项目被处罚

据了解,2018年5月,该汽车租赁公司中标当地一公务用车租赁项目公开招标,服务期限一年。

2019年,该市财政局在处理其他项目时,发现汽车租赁公司在在参与该公车租赁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于是在2019年12月29日做出处罚: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透露,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牵涉了其他项目,才在2019年底被查出在2018年的项目有违法行为,因而现在被处罚。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由于相关项目和调查流程比较复杂,所以花费较长时间才确定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了上述处罚。目前,汽车租赁公司已经交了罚款,对处罚没有异议”。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合理合法。该项目服务期限是一年,汽车租赁公司受处罚时已经履行完了合同,这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二年

实践中,有供应商因违法行为未被查出而沾沾自喜,本案例也从侧面表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那么,是不是无论多久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被查出都会被行政处罚呢?

并不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法》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即是说,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二年。

对于二年具体期限如何计算,业内资深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具体期限的计算要根据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的那天起算。而金翔则认为,计算时间应从其提交包含虚假材料的相关文件(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澄清答复文件)起算。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两次关于“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复函中表示,任何一个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公司违法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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