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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一个项目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皆被罚,为啥?

政府采购信息网 整理/王立 2021-01-26 15:55:37

财政部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10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七十四号至第一千二百八十三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6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具体为:

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3、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采购中心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4、招标文件编制违法;

5、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一千二百七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详情)显示,采购人反映评标委员会样品打分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代理机构修改资格审查结果。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采购人反映的问题1、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七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详情)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具备相关证书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七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详情)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同类业绩、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七十九号(点击查看详情)和第一千二百八十号(点击查看详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本机关在依法对“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第3批常规消耗装备(器材)项目(第十五包)”(项目编号:TGPC-2020-A-0135)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了倾向性意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八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详情​)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苏州牧星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无效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2为:中标公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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