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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工信部网站 2020-12-21 15:1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发布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下称《规范条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规范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橡胶是我国重要战略资源,年消费量占世界30%,但我国橡胶资源匮乏,2019年消费量超1000万吨,产量约460万吨,其中天然橡胶产量约82万吨,合成橡胶产量约378万吨,85%天然橡胶、24%合成橡胶依赖进口。机动车行业是橡胶主要消费市场,配套轮胎制造业橡胶消费占比达70%。2019年我国汽车轮胎产量6.5亿条,国内消耗3.8亿条,机动车轮胎市场保有量达17亿条。近年来,报废产生的废旧轮胎量快速攀升,2019年废旧轮胎产生量约3.3亿条,其中废旧汽车轮胎约2.9亿条,占比88%。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将持续增长。废旧轮胎如处置不当,不仅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还会造成资源浪费。

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正快速发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率逐年提升。2019年,综合利用企业约1500家,从业10万人,回收利用量约2亿条,回收利用率约60%。其中,轮胎翻新量约500万标准折算条,再生橡胶产量约300万吨,橡胶粉产量约100万吨,热裂解处理量约100万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废旧轮胎循环利用,2012年发布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发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公告6批80家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占行业总产能35%,占行业总产值55%,准入企业规模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代表了行业先进,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但是,行业布局还有待优化,规模效应还不够突出,特别是近年来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国家对环保安全等领域的法规及标准要求不断加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规范条件制订与实施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原准入条件已不能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亟需加快修订。

问:修订过程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修订工作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和行业发展新形势为出发点,立足产业现状特点,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重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向规范化、规模化、高值化方向发展。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管理定位,确定规范条件为引导性文件,以鼓励引导为主,不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是强化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重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环保水平,鼓励自动化、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发挥地方主管部门、行业机构等各方作用,调动企业能动性。

问:修订过程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我们在修订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位专家,对轮胎翻新、再生橡胶和橡胶粉生产、热裂解等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现状及国外相关领域管理制度、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规范条件》初稿,多次组织行业典型企业、专家等座谈研讨,征求相关部门、部内司局及有关方面意见,并完成社会公示。最终发布的《规范条件》是充分汇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

问:将原来两个准入条件内容合并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废轮胎生产橡胶粉、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四大业务板块,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链。立足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际,为充分体现全行业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我们将原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两个行业准入条件合并为一个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并在相关内容表述上,既突出针对性,又体现差别化,以便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原准入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变化内容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环保及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一)明确规范条件适用范围。将准入条件改为规范条件,突出引导性、示范性作用,明确企业适用范围是建成企业。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合二为一,体现行业整体性。

(二)删除企业经营规模要求。对产能规模不作量化要求,鼓励企业将产能设计、基础投资等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资源特点相适应,引导行业从重视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内涵高质量发展。

(三)提高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求。针对轮胎翻新、再生橡胶、热裂解等不同领域,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现状,细化技术和装备要求,提出了保障产品质量所必备的生产装备和检测设备要求,推动智能化发展。

(四)强化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增加环保排放标准、排污许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等要求,补充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加工处理的能耗及材料回收处置要求,加严热裂解能耗指标、明确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

(五)完善管理要求。调整了企业申报条件及时间,增加了企业实施自查并建立年度报告机制等要求,细化了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变更的管理流程,突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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