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43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网站 网络转载 2020-11-13 11:54:05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43号建议的答复

财资环函〔2020〕28号

张光荣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争取从国家层面协调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调建立“两大”母亲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为促进长江、黄河流域相关省份加快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20年,牵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引导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研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建议稿,把重要江河、跨省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考虑到青海省作为长江、黄河流域的源头区,生态功能重要,中央财政大力支持青海省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2020年安排11.32亿元,比上年增加112%,支持力度位列前茅。其中,安排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5亿元,占全国的14.3%;安排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2亿元,占全国的20%;安排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补助4亿元,占全国的26.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当前,国家层面已出台支持政策并予以资金倾斜支持,青海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与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二、关于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0年,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等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9.15亿元,比上年增加20.2%。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三、关于对现行的国家补偿政策进一步提标扩面

(一)关于草原生态效益补偿。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起,“十三五”期间,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并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并将禁牧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使牧民享受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调动牧民实行禁牧和限牧的积极性。目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正处于稳步实施阶段,政策到期后,我们将充分考虑代表所提建议及各方意见,科学评估,统筹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财政部高度重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完善补偿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5元/亩逐步提高到10元/亩,对集体和个人所属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5元/亩逐步提高到16元/亩。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的森林,黄河流域省区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先行调整区划界定,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积极给予支持。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大力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我国森林资源管护。

(三)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湿地保护财政扶持政策,2020年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青海省1.3亿元,大力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恢复和退耕还湿,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青海省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统筹资金支持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并自主确定补偿标准。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健全完善补偿机制,积极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促进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四)关于矿业权退出资金支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考虑到青海省是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关系全国生态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中央财政通过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给予适当支持。为帮助资源枯竭城市解决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设立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201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将祁连山等国家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20年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1.25亿元,比上年增加5.1%。青海省应结合中央财政已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统筹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四、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8年,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8个部门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近年来,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在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水权交易流转形式日益丰富,全国水权交易资金规模已达16亿元;全国超过一半的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污染物减排。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会同地方推动做好《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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