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非招标,为何竞争性谈判可以变更合同条款,询价却不可以?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整理 2020-08-27 11:34:02

   同样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有相同的地方,比如都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原则。也有明显不同的地方,比如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条款,询价却不可以。这是为什么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可以变动,其他不能变动。

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中,实际中出现最多的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重点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这3大内容。

也就是说,很可能正是因为这3大内容中的某些条款,导致了前期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而转成竞争性谈判的目的就是通过采用与供应商谈判的方式,把这些条款进行详细列明,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询价:询价通知书中的合同条款、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均不能变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因此“比价格”是询价采购方式最典型的特征。由于询价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决定了供应商对合同条款十分敏感,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支付有关的条款是供应商报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因此,询价采购中供应商的报价与合同条款密不可分,如果询价小组修改合同条款,会背离“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规定,损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力。

那么,询价采购中技术和服务要求可以变吗?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六条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了扩充: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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