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优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以下计划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优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以下计划备案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以下零星采购应首先通过协议供货、网上商城方式进行采购。协议供货未包含的品目,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时也可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应逐步提升网上商城采购比例。采购人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漯河市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需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计划备案时应当列明详细品目,一个项目包含品目较多时可采取附件上传清单的方式提高录入效率。
根据《通知》,采购人采取网上商城采购方式的,按照网上商城优化后的流程,可直接在网上商城下单采购,由系统自动进行计划备案、合同备案。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应当满足限额以下非协议供货产品的情形,不再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不再进行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
为有效遏制政府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强化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预算的约束力,《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对无政府采购预算而擅自采购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为加快政府采购进度,压缩各采购环节流程时间,提高采购效率,《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30%的预付款。在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前提下,可最多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