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内控制度,既会对采购代理机构法规政策执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又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明确规定的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时所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库2号文也明确,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该省明确要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要求,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列举了代理机构应制订的8个制度名称。
《办法》指出,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年来该厅组织开展的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编制招标文件、确定采购需求的能力不足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强化内部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反过来看,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因此,海南省财政厅这次制定的《办法》对监督检查也进行了明确,该省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定期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拟定具体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式样,成立检查工作组。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其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办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具体为:(一)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二)营业场所情况;(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