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大量新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涌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但这些代理机构的业务素质、综合能力等参差不齐。推行清单式管理,是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规范化的有力举措。
《负面清单》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性行为,有利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更快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负面清单》涵盖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共计七大类60条。其中: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共9条,明确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事项;采购需求负面清单共13条,明确要求落实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等事项;评审方法与评审因素负面清单共18条,明确设定的技术、商务等条款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事项;履约验收负面清单共5条,明确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等事项;政府采购合同负面清单共3条,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事项;信息公告负面清单共7条,明确招标公告详细要求以及公告期限等事项;质疑投诉处理负面清单共5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事项。
宜春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上严格管控,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不能触碰的红线,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竞争,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