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审核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经过论证并征求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业的标准和规则的条款明确排除,制订了《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并满足充分竞争。现予以公布,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高文宇,联系电话:2072392)。
附件:《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17年3月10日
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程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2.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3.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作为资格条件 | 禁止设置 |
4.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禁止设置 |
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6.投标人如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 禁止设置 |
7.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8.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9.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0.“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1.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 |
12.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禁止设置 |
13.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 禁止设置 |
14.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禁止设置 |
15.Energy Star认证(能源之星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16.CVE认证(国际信息安全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17.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18.ROHS环保认证(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19.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 禁止设置 |
20.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1.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 | 禁止设置 |
22.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3.管道工程施工资质 | 禁止设置 |
24.体育场地施工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5.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6.爆破与拆除工程 | 禁止设置 |
27.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8.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9.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
3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 | 合理设置 |
3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
32.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 禁止设置 |
33.要求出具主材、辅材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 提供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34.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35.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再一次进行检测的 | 禁止设置 |
36.要求主材、辅材、设备指定品牌的 | 禁止设置 |
37.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的 | 禁止设置 |
38.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 | 禁止设置 |
39.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 禁止设置 |
40.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 禁止设置 |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42.苛刻的验收办法 | 禁止设置 |
43.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主材或设备原装进口的 |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置 |
44.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合理设置 |
45.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
46.在技术条款中出现了不应设置的内容,如在技术参数中要求认证证书、授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 合理设置 |
47.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三、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48.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 任何资格条件均不应设为评分项,如“系统集成一级加3分,二级加2分”等,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经中心报批程序后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
49.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50.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因素的 | 禁止设置 |
51.将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 | 禁止设置 |
52.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材料 |
53.提出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54.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 |
55.分值设置与工程施工、质量等需求无关 | 禁止设置 |
56.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合理设置 |
57.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4.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5.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 禁止设置 |
6.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 禁止设置 |
8.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 禁止设置 |
9.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10.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
11.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 |
12.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3.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4.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禁止设置 |
16.“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7.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禁止设置 |
18.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 |
19.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禁止设置 |
2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21.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禁止设置 |
22.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禁止设置 |
23.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 禁止设置 |
2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 禁止设置 |
2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 禁止设置 |
2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27.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禁止设置 |
28.国际数据公司(IDC)统计2015年度PC机市场占有率 | 禁止设置 |
29.FCC(电子产品安全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30.2015年(第二十九届)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 禁止设置 |
31.Energy Star认证(能源之星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32.CVE认证(国际信息安全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33.国际医学机构、协会认证 | 禁止设置 |
34.EPEAT GOLD环保认证(多维环境绩效标准)美国 电子产品认证 | 禁止设置 |
35.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36.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37.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38.ROHS环保认证(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39.国际综合布线联合委员会ULA-MPND11认证 | 禁止设置 |
40.安全部安全销售许可证 | 禁止设置 |
41.C-Tick通讯认证(澳大利亚) | 禁止设置 |
42.ROHS电子电气认证 (欧洲联盟) | 禁止设置 |
4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 禁止设置 |
4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 禁止设置 |
4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 禁止设置 |
4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禁止设置 |
47.IPv4、IPv6入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 | 禁止设置 |
48.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 | 禁止设置 |
49.计算机维修资格证书 | 禁止设置 |
50.计算机整机防雷认证 | 禁止设置 |
51.计算机防腐检验证书 | 禁止设置 |
52.计算机防尘检验证书 | 禁止设置 |
5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 禁止设置 |
54.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 禁止设置 |
5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禁止设置 |
56.国际UL和ETL实验室认证 | 禁止设置 |
57.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
58.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
59.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 禁止设置 |
60.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61.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 提供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62.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
63.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 提供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64.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6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 禁止设置 |
66.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67.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 禁止设置 |
6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 合理设置 |
69.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合理设置 |
70.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71.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72.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7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74.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75.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76.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要求采购进口产品 |
77.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78.苛刻的验收办法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79.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80.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 禁止设置 |
81.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 禁止设置 |
82.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 禁止设置 |
83.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
84.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
85.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 提供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86.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87.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88.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89.主板防雷、电源防雷 | 禁止设置/主机防雷 |
90.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9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9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93.去掉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9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95.要求地域性业绩 | 禁止设置 |
9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 禁止设置 |
9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禁止设置 |
9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9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10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
10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10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
10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 禁止设置 |
10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禁止设置 |
105.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禁止设置 |
106.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 合理设置 |
107.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 合理设置 |
108.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 合理设置 |
109.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 合理设置 |
11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4.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 禁止设置 |
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6.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
7.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 |
8.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9.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0.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2.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 |
1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禁止设置 |
1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5.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禁止设置 |
16.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禁止设置 |
1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 禁止设置 |
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 禁止设置 |
1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20.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禁止设置 |
21.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2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2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24.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
25.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26.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 禁止设置 |
27.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28.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2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 禁止设置 |
30.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禁止设置 |
3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3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 合理设置 |
3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34.苛刻的验收办法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35.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 禁止设置 |
36.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 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
37.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38.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3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40.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41.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 禁止设置 |
4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43.去掉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44.要求地域性业绩 | 禁止设置 |
45.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46.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
47.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 禁止设置 |
48.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禁止设置 |
4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 合理设置 |
5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 合理设置 |
51.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合理设置 |
52.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 合理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