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采各方行为边界
“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采购文件设置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要求,导致采购活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亟需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湖北省财政厅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研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力求制定出一份适用主体全面、内容准确、适用性强的负面清单。
记者发现,负面清单明确了关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39个禁止事项,主要涉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和过程、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等六方面内容。明确了关于供应商的8个禁止事项,主要涉及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虚假恶意投诉等;明确了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7个禁止事项,主要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知悉的秘密;明确了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6个禁止事项,主要涉及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等。
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采购实践中,存在部分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商的负面清单,规范供应商的行为。此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面清单。”
细化容易引起争议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对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的具体内容包括“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后面作了特别说明,明确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将“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列为资格条件禁止事项,容易理解为不能提出业绩要求。因此,湖北省财政厅在负面清单中作了特别说明。
引入指导性案例和信息公告
值得关注的还有,负面清单中部分内容还吸纳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内容。例如,将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第1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第三百六十六号、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三百九十四号、第六百八十二号相关内容列入负面清单。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汇总和细化,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设立了“高压线”,有助于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清晰明确地知晓何种事项不可为,在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的同时也提升了采购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以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