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不能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歧视差别待遇;另一种觉得是必要的,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需要在当地有服务机构。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近日就有一则某省组织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的项目,对供应商资格要求“需要非本市响应供应商要在本市具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记者采访了该项目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总结出三种观点。
观点一: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能否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关键要看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若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也是合理的。
观点二: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资格要求对本地化服务做出要求,有失公正。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十方面问题,其中就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因此,通常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是不允许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设为投标门槛,属于严禁打击的行为。
观点三: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服务项目有特殊性的,譬如公车租赁项目,必须在当地有分支机构,并且有车才能够执行,如果等中标之后再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会有很多未知因素,不确定性太大。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发现,《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多个法律条款要求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曹石林给出三点建议:
一是采购人可以采用让供应商提供中标后成立分支机构的承诺,并且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此承诺,则取消中标资格。
二是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本市应当配有车辆的数量,以及平均响应的时间。
三是可以作为加分项,确保售后服务稳定性。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因此,属地化服务可以作为评审要素适当加分。
对于服务类的项目经常会出现属地化的问题,这样的要求会影响服务品质吗?
金翔认为,服务质量可以通过其他要求来反映,不一定通过要求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属地化的方式。一些地市面积很大,某些区域和相邻城市距离较近,使用本地分支机构服务还不如相邻城市的分支机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