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印发《宜宾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8年)》(简称《清单》),明确规定了55条禁止性条款,并逐条列明了法律法规依据。
《清单》明确,不得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及奖项作为评审资格条件、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投标人的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货物生产厂家授权等11项设置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向供应商索取回扣、以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限定品牌或者供应商、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或所在地、差别或歧视待遇、要求供应商无偿提供货物、要求必须采购本地货物等23项设置为采购需求,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禁止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等16项设为为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以及不得有澄清公告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数额应超过采购预算金的2%、履约保证金数额应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