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采〔2018〕91号)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8-07-03 14:49:08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

(三)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

(四)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

(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

(七)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

(八)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

(九)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十)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采购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项目,且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的;

(十一)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直接委托给某一特定事业单位的;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有跟标要求的;

(十三)省委省政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的;

(十四)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五)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指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

第六条 单一来源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省部级文件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1),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批准后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殊事项审批表,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专家组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论证意见;

(五)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截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每名评审专家应分别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跟标要求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关于任务下达时间和完成时间的书面确认材料。

第十二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进行补充论证(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计划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在采购计划备案前,采购人还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三)确定成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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