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论证
(一)合格论证。
专业人员应当分别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并且专业人员意见能够表明:因采购人对拟采购货物、服务的特殊需求导致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论证意见应当具体、充分、明确、清晰。
(二)不合格论证。
论证人员不专业或者专业不符的;非专业人员本人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预先准备“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签字的情形);专业人员意见不具体的;论证意见无采购需求合理性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做好公示工作,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批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使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协商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包括:公示情况说明(进行公示的);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有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六、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购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方式变更批复、协商情况记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