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涉密项目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注:事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采购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用户评价标准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五)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采购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谈判开始前,承接主体应当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行政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七条 采购评审或谈判结束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三)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四)中标(成交)金额,主要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准;
(五)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