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现就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请专家论证和进行公示时,3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均要以表格(附件1、2)形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保证内容完整,方便社会监督;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无需专家论证和公示。
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补充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表格形式(附件3)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规范由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情形的,采购人在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应当就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政部门审批时,可请专家对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进行咨询。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公示。三、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附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除有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要求的附件外,还要有代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说明、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添购合同复印件。
四、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记录要以表格形式固化(附件五),并构成采购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五、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条件
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咨询的专家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也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论证、咨询专家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