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管[2017]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多次反映的报酬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现评审专家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统一调整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凡受聘于陕西省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报酬按照“谁组织,谁负担”的原则支付,完成评审任务后,由项目组织单位按以下规定标准支付专家报酬:
1、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
2、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3、其他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专家报酬标准。
4、凡评审专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或投诉需要复议时,专家报酬应适当减少。
二、本规定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7年10月8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0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