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标准,明确特殊情形。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予以记录。同时,针对开标评标环节所遇到的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专家因故回避的、专家复评同一项目的等情形较为特殊的情况,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评审费的具体标准,可操作性强,为采购人(集采机构)合理发放劳务报酬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参与项目的评标。
二、规范管理,创新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方式。长期以来,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由各代理机构自行确定,缺乏统一标准规范,本规定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或社会代理机构转嫁。支付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
三、合理确定,明确异地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合理的劳务报酬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的充分尊重,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士申请加入评审专家队伍,更好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