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16〕55 号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3〕96 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 号)要求,现 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社会力量支付其所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 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费用,社会力量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职责,充分体现了“按 合同办事”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加强政府购买 服务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 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 市县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 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 (一)明确合同内容。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 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 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等要求,以及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 定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合同年限。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 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 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 (一)供给主体履约。供给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 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 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二)合同分包转包。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购买文件明确或者购买主体 书面同意外,供给主体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进行分包或者转包。供给主 体合法分包或者转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供给主体变更。对供给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 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 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 在原候选供给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供给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供给主体,可以 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给主体。 (四)合同验收。供给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 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供给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 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 告。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一)购买主体的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供给主体严格 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 助供给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二)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采购合同公告。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 购活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做好合同公告工作,在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