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16-11-29 14:59:54

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0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电商直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采购模式选择

(一)服务器、交换设备(交换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和通用摄像机等16个品目。上述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可以通过电商直购模式采购。

(二)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复印纸、硒鼓粉盒等3个品目。上述同一品目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电商直购模式采购。

(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等3个品目。可以选择电商直购或网上竞价方式两种模式,但选择上述两种模式的,同一品目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上述品目除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等3个品目外,电商直购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向非电商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应在确定具体采购需求后,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报一般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网上商城系统实施电商直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电子下单。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系统中选择需要执行电商直购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需求在网上商城选择商品后进行下单。同一采购计划作为一个电商直购项目应一次性执行,不得分拆。同一采购计划应在同一电商进行下单。

网上商城如无满足需求的商品,采购单位可通过网上商城系统发布商品需求信息或直接与电商联系洽谈,待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承诺响应并上架商品后再进行下单。自采购单位发布商品需求之日起,电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响应。

(二)合同订立。采购单位和电商应按照电子订单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网上商城系统确认合同,电商应在送货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

(三)验收及评价。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系统中对电商进行评价。

(四)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电商直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实施自主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做好采购需求的归集和控制,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择优选择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电商直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电商直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电商直购的操作指引、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交易和履约管理。依法做好电商资格入围、商品库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交易和履约管理。

(五)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四、资源共享

各地区具备电子化采购条件的,可以共享使用网上商城系统,按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采购单位开展电商直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其他

(一)电商资格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电商名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不另行发文通知。

(二)电商直购的政策执行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三)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李泳瑜、龚智励、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76、62791685、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徐工,联系电话:010-56229868,400-965-5696)。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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