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理顺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根据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经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依法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标的服务项目,未变更采购方式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在组织新一轮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或由主管部门统招且不涉及省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在变更采购方式时,如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省属公立医院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含省属高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