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 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 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七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商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 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入围电商名单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五条 入围电商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数据接入规范研发接口程序,实现电商电子商务平台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的对接。
第十六条 入围电商应明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使用口令和密码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货物的,在采购方式上选择“网上商城采购”,系统自动将该采购计划推送至网上商城。
(二)选择商品。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人对比选择。
(三)确认下单。采购人确定商品后放入购物车,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告知电商出具发票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电子下单采购。
(四)电商供货。电商确认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电商根据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需要书面合同的,从系统生成打印双方签字盖章。
(五)到货验收。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货物验收,在系统中确认验收并对履约电商进行评价。
(六)资金支付。电商承诺网上商城采购商品资金支付账期为45日。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及时使用公务卡支付、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等办理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在到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45日内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电商。省财政厅将研究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
第十八条 电商应当在确认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采购人应在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九条 如遇商品升级换代,采购人与电商协商同意,可作废原订单重新下单。对于暂时无货的商品,电商应将本电商对应网上商城商品下架。
第二十条电商按照采购人下订单时要求的发票填写内容出具正规发票。发票可随货同时发送至采购人,也可另行寄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商品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属于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鼓励采购的商品,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采购。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财政厅对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采购人和电商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商应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及时维护商品价格信息;
(三)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电商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一致;
(五)销售的商品必须有生产厂商正式授权;
(六)商品配件必须为原厂正品;
(七)计算机类产品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八)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外的商品;
(九)电商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电商租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网上商城交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使用的电商不能超过10家。
第二十五条 电商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河南省财政厅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提供无厂商授权商品,或者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改正,给予书面通报;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但不包括运维服务)累计三次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书面通报;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电商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电商资格;
(五)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品牌商品,或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超过45日只有一家电商提供的,河南省财政厅将对该品牌或该型号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可对成交电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得向电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有关厂商应当协助河南省财政厅做好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具有独立的网上商城平台或第三方网上商城的使用权。具有第三方网上商城使用权时,需提供网上商城的具体信息,并且由商城主体书面承诺入围商可使用商城并按要求进行数据对接;
六、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且有ICP许可备案。提供网上商城的名称、域名及其标识;
七、电商入围后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系统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进行商品信息推送,推送的商品不能无货可供。
八、电商推送商品为电商自营商品,即有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原厂授权文件)授权销售的授权函。
九、网上商城的商品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货到7天无条件退换货;
十、电商推送到网上商城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同时协助建设政府采购产品价格库;
十一、资金支付方式符合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卡、转账、银行支票等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日;
十二、入围电商在网上商城平台交易须出具正规发票;如入围电商无法开具发票时,由其指定发票开具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与入围商应具有母子关系;
十三、入围电商要具备河南范围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
十四、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问题的,入围电商须在服务承诺及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入围电商须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十五、入围电商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站进行注册及认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