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市形成节能环保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单位中,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市做好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从短期看,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工作。
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各相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一)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和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等网站上发布。
(二)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分别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三)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当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与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相关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郑财办购〔2008〕14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