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主动适应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规范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工作步骤及目标。2016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实现连接,全区范围内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设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为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设立方案(包括机构整合、人员整合、业务整合、职责职能等),在充分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呈自治区党委审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当整合为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单独保留的,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研究确定。自治区要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动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国家层面将制定出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自治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文件关于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的要求,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云平台,全面整合全区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地(州、市)、县(市、区)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七)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自治区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以电子化的方式,整合全区专家资源,建立自治区专家库。自治区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的专家库资源。积极建立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机制。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统一规则体系。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加强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分别制定自治区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地(州、市)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自治区、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实现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领导,作好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地(州、市)凡没有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在整合过程中,工作机构的设立,可参照自治区执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强化协调配合。要重点抓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推动这项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配合做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合任务。
(十七)严格督促落实。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