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专家、场所、人员、电子平台等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省级:依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和业务用房,组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具体组建方案及职能由省编办研究提出。保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代理权,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领取、开标、评审、谈判、提供交易验证、交易档案管理等交易服务职能统一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省发改委内部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及职责报省编委审批。
市级: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整合建立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整合的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理顺部门职能,实现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
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全部进入所属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管理部门提供端口,县级可在网络端口实现交易信息发布、资料传递、专家抽取申请以及交易监督等功能。
农垦系统:农垦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参照市(地),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垦总局制定。
森工系统:森工系统的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上就近进入各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大项目可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监督仍由森工系统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森工总局制定。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7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评标,共享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实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及抽取服务、统一电子化平台”,与全省电子政务系统相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2016年9月底前与国家平台系统对接,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三)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场所服务,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严禁假借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由公共资源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交通、水利、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纳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省、市两级平台上交易。
(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则等配套制度,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开展规则清理。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予以纠正,并将清理后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向省政府报告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对平台整合工作的任务分工(见附件),制定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整合工作。相关被整合部门在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为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三)加快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各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将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统筹考虑,以管办分离为原则,尽快制定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方案,构建监督、管理、服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四)严格监督落实。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各部门方案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整合工作进度,指导各市(地)整合工作,确保省、市两级平台同步完成整合任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附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任务分解表.xls
(一)整合范围。整合各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分别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目标。省级平台整合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各市(地)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参照省级整合方式,于2016年3月底前形成本行政区的平台整合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和交易规范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全省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工作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状,全省整合设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