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454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7—2018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我省开展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以各市(州)为主。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全部纳入采购范围,与各市(州)同时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
(二)协议价格:客房、会议室及伙食费协议价格,根据各饭店可承接会议中最低类别会议价格(同级财政制定的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确定的相应标准)为上限。
(三)关于续约:根据《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续约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此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四)关于新增定点饭店:各新增定点饭店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三、注意事项
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市(州)应将本级及所属县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情况表》分别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行政处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并于11月底前完成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审核、批复及定点饭店信息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审核等全部工作。
考虑到此项工作对加强会议经费管理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为保证定点饭店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行财处(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分别派专人负责定点饭店采购工作,同时,为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行财处(科)要确定专人作为本级管理员对定点饭店进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