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支出标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条 《湖南省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支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省直机关物业管理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供基本服务为目的,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档次和标准。
第五条 省直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物业服务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标准》编制物业费预算。
第六条 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按建筑面积(室内面积、绿化面积、岗位人数)乘以取费标准确定,计取物业费的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计算: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产权属于国家的职工宿舍、设备间及辅助用房、地下车库折半计算建筑面积;整栋或整层闲置建筑物的闲置部分、出租房屋、经营性房屋及产权属于个人的建筑物原则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取费标准包括总额标准与分项指标标准。其中:总额标准为上限控制标准,原则上各机关物业费预算总额均不得突破;分项指标标准(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安防、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会务服务等六项内容)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标准。根据机关物业实际需要计算、汇总并调整的审核结果作为机关物业费招标上限值。
第八条 省直机关物业费年度总额标准如下:省部级机关每平方米84元,厅局级机关每平方米78元,其他机关每平方米72元。同一机关院内办公单位有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标准计算物业费;同一机关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办公地点且办公单位级别不同的,分地点按办公单位级别标准分别计算物业费。分项指标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省直机关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后,后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按规定扣减物业费预算。在职人员承担某个分项物业服务的,该分项不得计入物业费预算;在职人员参与某个分项物业服务的,物业费预算应当相应扣减人工成本(其中:保洁、安防、绿化基期每人每年3.6万元,综合管理、工程、会议服务基期每人每年4万元,以后年度参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增幅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为解决省直机关物业项目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设置建筑规模、建筑年限、人均建筑面积三项调整系数,对物业费预算分项指标汇总数按相应系数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结果不得突破第八条规定的总额标准。
建筑规模调整系数。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下同)的,上浮5%;1至3万平方米的,上浮3%;3至7万平方米的,不调整;7至12万平方米的,下浮3%; 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下浮5%。
建筑年限调整系数。建筑年限超过25年的建筑物占机关大院总面积超过50%的(不含50%),上浮3%。
人均建筑面积调整系数。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单位核定编制人数计算)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上浮10%;50至100平方米的,不调整; 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下浮10%。
第十一条 机关物业费标准包括物业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不包括设备运行燃料动力费、水电费以及单次单品超过500元的维修维护材料、设备费。
第十二条 取费标准根据年度物价水平和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公式为:
当期标准=基期标准×[1+(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基期最低工资标准)÷基期最低工资标准×0.85]
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自公布下月起调整《标准》。
第十三条 《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