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中国政府网 2016-08-25 11:05:16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自治区第七个民生建设年。今年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从而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在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梳理地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确保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编制全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加快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要求,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动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继续完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列入和移出的管理,并将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及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落实)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新疆”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建设自治区本级网上审批办事大厅,推动地、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制定我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推动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形成全区统一规范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制定《关于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意见》,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和程序。相关内容要在公安户籍窗口、天山警网和“平安天山”微博微信等平台,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公开,并接受监督和评议。(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公开自治区PPP项目信息,包括公开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回报机制、运作方式、合作期限以及项目进度、招标采购及中标结果;公开各地州市PPP项目工作机构信息,包括公开各地州市PPP项目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整合建立自治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自治区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减税降费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2016年上半年完成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梳理工作,完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发布工作。2016年5-6月开展清理规范收费基金项目和实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督查工作。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将本级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通过财政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实时更新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梳理矿业权、土地、建设工程交易等垄断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项目,研究降低收费标准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五)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资本运营预算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落实《预算法》要求,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20日内,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各有关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预算支出安排挂钩。(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加强扶贫信息公开,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要加强和规范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搭建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要细化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按季度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按年度公开特困人员人数、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按年度公开医疗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定期公开临时救助对象的户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每季度发布全区核定灾情情况,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台账,定期公布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安居富民工程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规范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对象认定,督促各地将建房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乡和村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公示制度,并将具体资金补助标准上榜公示,做到任务分配、资金拨付、建材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加快推进建设以保障家庭、保障房源、保障资金三类资源为核心的自治区住房保障基础数据库,实现建设全程可控、保障对象资格动态跟踪、房源分配公正透明、分配后管理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我区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工作。加快我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功能。及时公布我区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级别和首要污染物,强化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提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并提出防护建议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能力,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工作,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对不公开信息或公开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对未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信息的建设单位,将不予受理和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推进地级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和哈密市四个地级市每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在自治区环保厅门户网站每月公布主要城市水质信息,各地州市向社会公开本地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自治区定期组织对各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教育信息化、护校安园等教育部安排的专项督导工作,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规范化办学行为、“控辍保学”工作情况等专项督导工作,在新疆日报发布自治区教育督导报告。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程序,对规划2016年实现均衡发展目标的14个县(市、区)进行过程性督导检查,发布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推进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公开工作,利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微信平台、报刊、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对自治区“全面改薄”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义务教育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科学确定划片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完善片区工作机制、严控特殊招生比例、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健全应急协助机制。各地州市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办事流程、办理方式、办理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教育厅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直属高校预算、决算以及采购、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概况、医疗机构环境、行风廉政建设、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告知、服务价格及收费等事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及时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每月发布全区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数、死亡数,报告病例数前五位病种及死亡病种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在门户网站开设最新动态、市场专项工作、抽检信息、飞行检查等专栏,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信息逐一公开,并及时更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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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要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问责追责,落实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有重点、有步骤地把涉及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审计信息,不断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重点推进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县、乡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各地各部门预算公开。配合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继续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建立预决算信息公开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通报。(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切实加强能力建设

(一)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水平。落实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强化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调推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在3年内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有牵头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要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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