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绩效考评工作,现就全区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任务,提高政务公开实效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重点业务职能的公开任务
结合国办发〔2016〕19号文件和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承担的重点业务职能公开任务: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制定出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覆盖全区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2. 建立健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按国家要求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二)自治区编办(审改办)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在全面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公开清单调整情况,方便群众获取和监督。
2.做好自治区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 加快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广西”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实时交换,推动全区各级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2.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 加快研究起草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特别是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
4.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物价局具体负责)
(四)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做好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
(五)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
(六)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区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
(七)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1.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 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 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
(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完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
(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加大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
(十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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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十四)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
(十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
(十七)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的公开任务。
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自治区有关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推动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公开财务状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根据国家安排启动公开试点工作。(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明确共性职能的公开任务
(一)推进重点改革举措公开。围绕自治区党委确定的2016年重点改革任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即时通信工具、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要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在上报草案时一并说明,在政策解读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改革举措相关政策制定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应的政策解读信息,应当在政策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负责)
(二)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市县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市县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市县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执法”,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自治区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发布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市人民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二)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水平。自治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政务公开的绩效考评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在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国办发〔2016〕19号和本通知所列工作任务已分条列入今年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指标,届时将主要采取实地项目抽查方式进行考评。通过考评,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通知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县、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未作为牵头部门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19号和近年关于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继续推进相关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