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2016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全面公开市、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市
编办牵头落实)围绕国务院和我市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做好取消、调整、下放、承接和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情况的公开工作,发布2016版天津行政许可目录清单,制定并公布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审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拓展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示的广度、深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以及行政处罚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应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落实)积极做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与"信用天津"网站的联接工作,全面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市审批办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市公安局牵头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四)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研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方案,做好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试点过程中,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建议。及时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六)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骨干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待国家出台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后,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八)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九)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市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市管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指导推动市管国有企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全市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十一)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落实)
(十二)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十三)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应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十四)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第三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达标建设督导评估结果、区县人民政府任期内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综合督导报告和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情况专项督导报告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做好市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市教委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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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十五)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对涉及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十七)推进预决算公开。继续做好市和区县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重点推进市、区两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乡、镇、街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十八)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带头宣讲政策,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区县人民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十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机制,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区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十)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各区县、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广泛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一)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8890便民服务专线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二十三)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各区县、各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