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购〔2014〕26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形式化审核、时间较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现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二、各单位需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立项情况、预算安排、设备用途、采购理由等,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以便专家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单位如果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需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医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等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3号)等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