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深圳市推行全新电商采购模式是什么

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2016-01-06 16:22:30

深圳市关于深化商场供货改革推行电商采购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市纪委的部署,2014年4月以来,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取消原有协议采购和预选供应商制度,全面实行商场供货和引入电商采购。这种以实体商场为主、电商为辅的商场供货方式在规范采购渠道、减少特供专供商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采购价格偏高、监管难度较大、品类不够丰富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商场供货改革,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品目商品实行电商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商采购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下列品目商品实行电商采购:

1.空调:包括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天花式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包括台式计算机(含一体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不间断电源、手提电脑(含平板电脑)、速印机和复印机;

3.电视机及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电视机、摄影器材、摄像器材;

4.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和防火墙;

5.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传真纸和打印纸。

上述品目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即原138种商品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如办公用品、办公文具、配件耗材、日用商品等),不再限制采购渠道,给予采购人更多的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

二、入围电商

本轮入围的电商企业有5家,分别是:深圳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电商企业承诺的优惠率详见附件。

三、采购方式

对于实行电商采购范围的品目商品,其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也可采取指定品牌竞价采购;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推荐至少3个品牌竞价采购;

3.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推荐至少3个品牌公开竞价;

4.对于批准超配置标准采购的商品,或电商不能满足需求的商品,采取竞价方式采购。

此外,对于电商采购范围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系统提供了采购和比价的平台,实体商场、电商、代理商等可在平台上展示商品,充分竞争;采购人既可在网上商城购买,也可自行购买,不限制采购渠道,增加灵活性和自主权,提高效率。电商采购范围以外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四、操作流程

对于上述纳入电商采购范围的项目,均需编报集中采购计划(办公用纸除外),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系统进行下单采购或竞价采购,其操作流程与目前商场供货项目操作流程相似。

电商采购范围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无需编报集中采购计划,可直接在网上商城系统下单采购,或在其他渠道自行采购。


五、付款方式

电商采购采取“月结转账”和“刷公务采购卡”两种付款方式,供采购人和电商选择。其中,“月结转账”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以送货单签收日期为起算点)。

在结算报账时,对单笔支付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只需发送电子支付令,不需提供纸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若采取月结转账,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和《供货通知书》等;采取刷公务采购卡支付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还需提供持卡人刷卡小票复印件以及商场供货交易完成证明(如发票或供货单,所显示的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需与《供货通知书》相一致)等。

六、实施要求

1.电商采购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

2.各单位要加快电商采购项目的付款进度,优先采取刷公务采购卡支付。未办理公务采购卡的单位,请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推行公务采购卡结算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4]30号)的规定尽快办理。对于采取月结转账付款的,请在30天内及时转账付款。对于逾期未付款的单位,财政部门将定期予以通报。

3.各单位要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系统中及时反馈供货电商的履约情况,对电商的价格优惠、货物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入围电商进行履约监管。

4.在电商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存有疑问,请向市财政委(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采购政策咨询电话(市财政委采购办):83948157;具体操作咨询电话(市政府采购中心):83948163、83938541;网上商城系统支持电话(系统开发商):83948100、83948102、83938544。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全面实行商场供货的通知》(深财购[2014]13号)、《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实行商场供货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4]1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场供货改革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深财购[2014]2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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