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宁夏政府采购网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宁夏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以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网上超市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生产厂家及其推荐的代理商(简称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生产厂家,由生产厂家指定代理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的型号、价格、参数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网上超市具体执行、实施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价格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在执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对网上超市品目一并予以确认,如遇调整和补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将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宁财(资)发〔2013〕684号)规定的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限额作为采购中心对网上超市产品进行价格监测的依据。
第三章 网上超市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将以下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1.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2.品牌代理资质信息;
(二)网上注册完成后,供应商应携带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采购中心即开通供应商的使用权限。
(四)供应商须提交网上超市供应商服务承诺及自律承诺。
第九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所有供应商必须自行维护、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维护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商品如退市须及时下架,并保证网上产品为市场主流型号;定期维护更新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入围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更不得高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宁财(资)发〔2013〕684号)文件规定的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限额。
第四章网上超市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登陆网上超市,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产品采用直购方式。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选择供应商及其商品并填报采购计划单,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确认订单,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领取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网上竞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产品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人在网上超市填报采购计划单,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中心在网上超市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一次性报价,竞价结束后,系统按照“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由采购中心公布竞价结果并在“网上超市”公示3天后,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领取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如采购有特殊需求的产品,可通过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供货、验收。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货。采购人应在到货后两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网上超市采购资金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向供应商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采购中心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网上超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供应商应及时维护产品信息和价格;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确认订单后,供应商应当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如遇产品升级换代,经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供应商方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优于原中标配置的产品;
(五)供应商不得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网上超市供应商之间应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监管部门或采购中心进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对网上超市供应商产品的市场调研,实时进行价格监测,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一旦发现供应商有违反网上超市的有关要求及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倾向性要求,不得向网上超市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在网上超市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
(二)供应商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标报价及承诺履约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
(五)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二十条 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在网上超市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以及供应商反映采购人存在违规情形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依法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超市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