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参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和单一来源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评审、论证工作后, 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币种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的计算以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为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项目组织方承担。补抽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点。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审劳务费100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加强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程序管理:
(一)项目组织方应填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领取劳务报酬后,应在发放表上签名。
(三)项目组织方负责人对发放表进行审核并签名。
(四)项目组织方应建立并完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和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的监督管理,并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发放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复审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