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一个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盟市级、旗县级自建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发布媒体的,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全部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旗县级未自建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发布媒体的,应向本盟市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发布权限,经授予权限后,全部信息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数据接口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自治区本级采购人的信息发布权限,由自治区财政厅授予。盟市级、旗县级采购人的信息发布权限,由本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授予。
二、坚持两项原则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所有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部公开。
(二)法定应公开的信息,达到可以公开的时间,必须及时公开。
三、理清三方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各司其职,依法全面、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其中,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督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四、把握四个时间节点
(一)采购项目公告时间节点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要求,尽快组织实施采购,原则上应于《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发布采购项目公告信息。其中,委托采购的,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上传采购项目信息,采购人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把关,经财政部门核对后,发布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上传采购项目信息,经财政部门核对后,发布公告。
本时间节点对应的公告内容为“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1-3项,第6项、第8项、第9项参照执行。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节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本时间节点对应的公告内容为“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4-5项。
(三)采购合同公告时间节点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本时间节点对应的公告内容为“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7项。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尽快按“135号文件”规定补充公告。
(四)监督处罚信息公告时间节点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自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本时间节点对应的公告内容为“1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
请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高度重视,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王海成 联系电话:0471-41926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