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广东省财政厅 2015-09-10 10:08:4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监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对所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是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按统一格式进行公开。

为扩大信息传播的覆盖面,政府采购信息也可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www.ccgp.gov.cn)以及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或采购人自有公开渠道上发布。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监管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采购项目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经财政审核通过的的明细项目预算中政府采购计划为准;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

(二)单一来源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独立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小组综合意见;公示期限;联系事项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参见附件格式1)

(三)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需求时间;采购方式;备案时间等。采购计划自财政部门备案后系统直接推送公开。(参见附件格式2)

(四)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至少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名称;公告期限;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联系事项等。(参见附件格式3)

(五)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1.邀请招标及其他资格预审公告。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项目内容及需求(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采购文件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参见附件格式4)

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并予公告。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联系人;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报名情况、审查情况等。(参见附件格式5)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编号;PPP项目名称;PPP项目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资格证明文件等);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采购文件等。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参见附件格式6)

(六)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随采购公告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开。

(1)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从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询价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PPP项目采购文件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2.采购公告。

(1)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等。招标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参见附件格式7)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项目内容及需求(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谈判、磋商、询价时间;谈判、磋商、询价地点;公告期限;联系事项;委托代理协议;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参见附件格式8)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更正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公告的时间、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更正事项的原因、内容;更正后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事项。(参见附件格式9)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变更公告是指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公告的时间、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变更事项的原因、内容;变更后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事项。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参见附件格式9)

(七)结果公告。

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服务要求;评审日期、评审地点、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负责人和成员名单;评审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公告期限;联系事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参见附件格式10)

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2)PPP项目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PPP项目编号;PPP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名称、法人代表、地址;预中标、成交标的名称,公示期限;联系事项;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等。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合同文本进行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参见附件格式11)

(3)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PPP项目编号;PPP项目名称;采购方式;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中标、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公告期限;联系事项;项目合同文本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在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参见附件格式12)

2.废标(终止)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废标情形的,应当发布废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出现终止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报价)时间;废标(终止)事项、内容、原因;废标(终止)时间;联系事项等。废标(终止)公告应自废标或项目终止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内发布。(参见附件格式13)

(八)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开,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格式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金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公告时间;联系事项;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文本等。(参见附件格式14)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开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按本通知要求格式补充公开。

(九)验收报告。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金额;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服务要求;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事项;验收书文本等。(参见附件格式15)

验收报告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十)监管信息。

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通过“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曝光台”、“投诉或检查处理决定”及“其他监管信息”等栏目进行公开。

1.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和执法机关名称等。月度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2.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不良行为记录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信息。政府采购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布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考核主要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其他监管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制度,优化流程,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1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完成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省财政厅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省直预算单位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操作指南。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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