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有关江西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具体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审批功能由采购管理部门端口调整到采购人端口
调整后的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1.采购人首先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经审核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采购人在“新增计划批复”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选择“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与“采购机构”。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变更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的,需要先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在“新增计划批复”时将申请材料和批复上传到 “采购计划相关附件”中,并按照批复选择采购方式。
二、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中介代理机构
1.部门及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机构”项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选择“自行采购”。
2.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形式”选择“集中-协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机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除协议供货外,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项目目必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机构”项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在“委托代理”中指定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请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设区市、县(区)由各设区市、县确定。
三、采购信息公告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发布
采购信息公告由采购人审核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再对采购公告进行审核。信息公告编辑时必须选择“发布日期”,编辑与审核时间必须提前发布日期一日以上。
四、取消出售标书时间截止到开标前一天的限制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自行选择出售标书的时间。出售时间第一天必须为工作日。
五、增加合同公示功能
采购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的第两个工作日16:00前将合同在系统内备案。2015年3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未及时备案的必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补充备案。合同备案时请对涉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进行遮挡处理。合同全本涉密的不实行备案。请各单位认真清理已经备案的合同,如有涉密的内容请在8月14日前与同级监管部门联系处理。
六、自行采购模块将于2015年9月31日前更新,在更新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信息交同级采购管理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