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旅游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和旅游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体育健身和旅游需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步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省、市州、县市区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供给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目标任务
2015年,制定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体育健身和旅游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体育与旅游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与旅游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四)编制指导性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符合实际需求。
(五)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和特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要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质量保证、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购买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
(七)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管、监督和审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当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八)严格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围绕购买流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侧重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强化沟通,形成合力。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适时补充调整购买目录。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
(三)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惠民演出季活动
2.“千台大戏送农村”活动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1.全省公益性文化出版广电体育旅游服务项目的专题宣传
2.公益性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生产创作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1.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购买
2.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绿色印刷、质量检测和少数民族地区发行服务
(四)公益性旅游宣传品的创作、传播与推介
(五)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八)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2.“甘肃省百姓文化广场”惠民演出活动
3.优秀传统文化、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活动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工程
2.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
3.广场、社区电影放映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书香陇原”全民阅读活动
2.“图书漂流”活动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艺术大讲堂巡回宣讲
2.走进大师“一对一”文化艺术人才培训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
2.“全民健身在陇原”系列展示活动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教练员培训
2.裁判员培训
3.年度国民体质监测
4.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旅游文化节会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
1.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的组织实施
2.5·19中国旅游日活动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
2.“文化遗产日”系列展演活动
3.古籍遗产的修复、整理和出版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1.农家书屋的运营和管理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和拓展延伸
3.“乡村舞台”的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1.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运营和管理
2.县级城市电影放映运营和管理
3.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对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票价补贴
4.市州、县市区剧院的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阅报栏或公共电子阅报屏运营和管理
2.数字书屋建设及运营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民办旅游项目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