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15〕33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中央和自治区一系列文件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常态、新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履职方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凡属于政府应向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和顺利实施。
二、明确并落实工作目标任务
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步骤,着力抓好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扩面”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覆盖面。原则上,纳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具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尽量按要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2015年各市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覆盖面要达到本级政府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条件较好的设区市及县(市)要重点推进,覆盖比例进一步提高,并重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社区事务、社工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三农服务、环卫保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2016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购买方式。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购买程序。
1.编制采购计划。购买主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供给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2.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供给主体后,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合同。供给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4.检查验收。供给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四)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编列。
1.制定购买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2.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项目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4.下达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六)规范供给主体。供给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四、全面加强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强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供给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供给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四)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购买服务项目及要求,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
五、加强其他相关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务必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推进制度建设。区直各单位、各市县要根据公共服务的类型和服务水平,分类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分类合同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区直各单位、各市县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方式和途径,将社会力量能办好的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六)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报告制度,确保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一是供给主体每月定期向购买主体提供购买服务项目进展情况。二是各级部门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三是各市财政部门、区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经验做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0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5331718、5311372(传真),电子邮箱:gxcztzh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