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7.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制定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全市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选择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加强购买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预算管理体系。随着公共服务发展,加快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政府综合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也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严格经费预算约束。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购买主体和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
(四)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公示、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评和验收。
(八)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