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编字〔2015〕149 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完善安徽省安庆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安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货物、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特设专户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等。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将一次性集中采购的项目分批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形式,不得自行采购后再申报财政部门,不得在采购活动中事先指定供应商。
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要全面反映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年度的购买性支出,编制内容除与部门综合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对应衔接外,还应按政府采购目录或品目进行分类细化。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制过程中,预先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方案,根据预编的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提前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准备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变更,对于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因素需追加的项目,细化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需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或者对于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需要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各部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由预编办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及时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第四季度只办理本季度追加的项目指标)。逾期未申报,政府采购科将冻结未申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预算,并通知支出科室,支出科室按规定提出预算收回意见报预算编制办,统一办理未申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预算收回手续。
四、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各部门、单位需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中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市财政局各业务支出科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审核,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擅自进行采购的,拒绝审批一般计划支出,严格审核控制。国库支付中心要把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最后环节,对各部门、单位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在政府采购模块申报应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支出的应当予以拒付。
五、严控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结转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0〕60号)等文件精神,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转。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实施采购的,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的规定在年度内支付采购项目资金,资金不得结转下一年度支付。采购项目需跨年度执行的, 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会同支出科室核对,报局长审批后由预算编制办统一办理结转手续,作为跨年度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建立高效可靠的监督制度,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市财政监督局、纪检监察室、预编办、各业务支出科室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单位采购预算和采购目录执行情况,采购计划落实、采购程序规范、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