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在该区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意在经开区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并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招标、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办理登记备案,本次登记备案一定两年。
二、注册地为本市(浏阳市)区域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资质或者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乙级或暂定级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具备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资质或者湖南省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工作的办公设备;
5、具有符合规定的在职从业人员;
6、具有信用手册;
7、其它条件。填写《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和《浏阳经开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审查表》(见附表3);
三、注册地为本市(浏阳市)区域外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注册地为本市(浏阳市)区域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还需:
1、在本市(浏阳市)区域内设立了分支机构;
2、行政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技术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注册招标师执业资格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专职代理人员具有工程类或政府采购类专职人员证书,参加过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3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双资质的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专职代理人员;
4、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四、注册地为本市(浏阳市)区域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提交《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和《浏阳经开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3)
五、注册地为本市(浏阳市)区域外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外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表2)和《浏阳经开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审查表》(见附表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招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等相关证明材料;
6、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8、诚信证明材料(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按照A4规格复印并装订成册,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案。未按要求的备案,不予受理。
七、凡在浏阳经开区办理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在备案登记时签订《浏阳经开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并须提交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账户:收款单位: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户行:长沙银行浏阳永安支行;账号:800116849211015)注: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须提供银行进账单查询并附复印件。
八、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浏阳经开区开展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必须是备案资料中登记的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九、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浏阳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1、在经开区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
2、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3、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被诚信档案记录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的;
5、拒绝接受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常管理的;
6、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国家、省重点工程,利用外国政府、国外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国家、省、银行对代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到浏阳经开区招标及审查中心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备案时间及地点:
备案时间: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4日
备案部门:浏阳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 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9号
联系电话:0731-8372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