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征求《条例》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15-07-30 09:50:20

各地州市财政局,区本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例》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拟于近期举办《条例》政策解读与采购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并邀请财政部专家授课。

为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请区本级各部门认真梳理本单位(本系统)在《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梳理本地区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条例》时遇到的问题和需进一步澄清的情况;各代理机构对照《条例》梳理原有政府采购组织程序,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纠正,并汇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所有问题梳理汇总情况请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正勇

联系电话:0991-2359479  15899137197

电子信箱:93683110@qq.com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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