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购〔2015〕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下简称失信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推动失信记录的共享和适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发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5〕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政府采购失信记录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信记录的适用情形
受到财政部门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失信记录的主要内容
失信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三、失信记录上报要求
1.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级、审核汇总县(市)级失信记录情况,并将相应处罚文件、处罚依据等,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失信记录每月汇总上报一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信记录汇总表、处罚文件及处罚依据等,以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如当月无失信记录,应以空表形式进行上报。2014年12月份集中上报失信记录以后新产生的失信记录,请于2015年4月5日前一并上报。
3.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失信记录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失信记录管理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财办库〔2014〕526号文件、财办库〔2015〕26号文件均已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布,请查询。
4.对失信记录收集、审核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
联 系 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李正勇
联系电话:0991-2359479 15899137197
传 真:0991-2831742
电子信箱:9368311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