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现就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二、2015年3月1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采购人应于8月31日前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三、采购人自行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剔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内容。
四、各区县财政局按照本通知上述要求做好本区县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