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15-07-23 16:51:54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有关规定,现请各单位推荐一批评审专家进入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支持评审专家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

评审专家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同时,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可确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由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书面推荐,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确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三)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提供证明材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确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推荐方法

(一)各单位均可推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职、离退休人员均可),也可由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各单位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推荐专家材料,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各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的推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

(三)各一级预算单位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推荐专家信息报送市财政部门。邮件中需注明报送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应以附件形式上传推荐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四)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专家信息审核完毕后,被推荐人和自荐人应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http://60.30.25.48:8081/zj)申请注册,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相关资料。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信息复审完成后,申请人将自动成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三、其他说明

(一)鉴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需在工作日进行,请各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支持本单位职工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贡献力量。

(二)评审专家的评审范围、评审原则、权利和义务、考核标准等内容,可参见《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4〕25号)。

(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人:任建宇、刘洋,联系电话:022-23303740转2813,邮箱:zfcgzjb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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